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 委和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现代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 年)》全新产业定位,结合省、市产业政策新趋势,为进一步确保扶持政策与产业导向的一致性,增强扶持的靶向性、精准度和有效性,现对《关于加快推进滨湖区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滨委发﹝2017﹞64 号)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按照突出企业主体、投奖扶并重、聚焦核心环节的原则,加快构建导向 明确、重点突出、科学完备的现代产业政策体系“升级版”。
一、设立滨湖区现代产业基金
滨湖区本级设立总额 30 亿元以上的现代产业发展基金,重点通过招商配套、政策性扶持和基金扶持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同时引 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为滨湖打造高质量的现代产 业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区现代产业发展政策采用“1+N”模式体系。“1”即本产业政策,“N”包括支持数字电影产业园、智能交通产业园、创投产业集聚区、集成电路设计及超算应用的特色 产业发展政策和“滨湖之光”人才引育意见等政策组成的专项政策。
二、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总投资2-1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 1%给予奖励。
——区内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且80%以上投资本区的,可视同新引进项目。所投资项目竣工投 产后,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总额(起点1亿元)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新引进总投资 1-10 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 1%给予奖励。上述项目不包括地块平衡的项目。
——新引进项目必须注册独立法人公司,重大产业项目奖 励方式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按照开工、竣工两个节点按 4:6的比例进行兑现,最长不超过 3 年。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二)支持智能制造突破发展
——智能化升级。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及产线的应用,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 换代。对已竣工且技术设备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数字化提升。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在生产计划、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环节上的数字化提升,提高企业数字化水平和自动化生产能力。对已竣工且数字化技术设备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 高端设备投资占比达 50%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信息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化诊断,鼓励企 业上“云”,支持企业在内部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构建面向生产制造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软件及技术服务投 入超过 20 万元或信息化设备投资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硬件部分、软件部分、云基础设施服务部分、智能化诊断部分分别按 投入额的 3%、30%、50%、7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或公布)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 理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 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智能装备(产品)。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智能装备(产品),对上年度进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产品,按该产品申报年度销售额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对上一年度通过 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形成销售经区认定 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三)支持新兴产业跃变发展
本政策重点支持七大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技术领先、市 场前景较优、销售和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被列入滨湖区新兴 产业重点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名单的企业:
——优先提供基金支持。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企业,经评定为 A 类企业的,根据企业提出的投资需求,由区招商基金进行阶段性股权投资,原则上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到期后通过大股东回购等方式保本微利退出。对拟上市企业,经区研究可将投资转换为股权,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培育企业跨越发展。对列入滨湖区新兴产业重点培育 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 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 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存量企业在我区再投资,当年 实际完成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两年累计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给予企业项目申报奖励。对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获 批国家、省级 100 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扶持,经认定项目投资真实、科技含量较高、项目进展顺利的,且国家、省级文件明确 需区级政府配套的,在项目竣工后视资金规模分别按省级最高30 万元、国家级最高 50 万元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吸引社会基金投资。对首次获得各类创投机 构 5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 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贴息贴保扶持。区信保基金优先向列入区新兴产业重 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倾斜。同时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按照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创业团队扶持。对新引进初创型企业或人才团队,由 企业提出申请,根据团队综合实力、技术先进性、产品市场前 景等进行评审后按 A、B 两档,分别给予 50-100 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资质认证。对当年通过 CMMI3 级国家资质认证、信息系统服务标准 ITSS 运维成熟度三级资质认证、系统集成三级认证、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的,给予10 万元奖励。
——支持行业应用推广。对当年入选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 示范区优秀物联网应用案例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参加世界物联网博览会展览展示的企业,根据布展效果,分档 对展位费、布展费予以奖励。
——支持产品结构升级。对当年获得省、市优秀软件产品 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市“专精特新”产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当年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 提供各种类型服务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经认定的机构,根据成果和服务业绩给予相应奖励,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五)支持集约发展绿色发展
——鼓励企业非核心制造环节外包。对当年经区认定的、 成功实现非核心环节外包、腾出空间引进设备进行核心环节生产和产品升级换代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容积率。在初始规划范围以外挖掘 潜力,对厂区内的可利用空间(包括非生产性用房和用地)进 行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用房,符合各项审批要求且用于企 业自身核心业务发展,经认定后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 80 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鼓励企业购置政府载体加快发展。对企业购买区内国有集体闲置、低效标房的,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税收产出达 超 450 元/平方米的项目,按照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购买区内国有集体楼宇载体,经认定属于技术领先的细分行业龙头、税收产出达超 800 元/平方米的项目,按照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经信局)
——鼓励社会载体调整提升高效利用。社会资本工业厂房 通过“腾笼换凤”,新入驻企业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税收产出达超 450 元/平方米的,经认定后按照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所有权人(或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已建成并运营两年以上的社会管理园区或楼宇,当年载体税收增幅达到 10%以上,对新引进税收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楼宇规模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每家企业 2 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或楼宇管理方(或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引进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新建文化创客空间或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到 10 家以上的, 最高按其实际投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经信局、文体局)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对当年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 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对节能改造且未获得市级以上扶持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根据审核验收结 果或节能量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对市经信委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每吨不超过 700 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国家政策允许的循环经济 项目,根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六)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我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产品产业化,在一个财务年度内产品市场新增销售达到 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政产学研合作。对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并经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合同标的执行结束,完成项目形成成果,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驻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属地转化产业化,在区内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运营,首次财务 年度内税收达到 50 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对区实际贡献部分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我区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围绕全区产业发展导向,以区内院所、高校和企业为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注服务于区内企业科技创新。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 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全球创新资源汇聚。对上一年度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其引进的符合产业导向、当年开展运营、形成纳税销售的科技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签订的国际技术合作项目,在合同标的执行结束,完成项目 形成成果,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小升高”。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重点专利布局。对获得国际(PCT)专利授 权的,每件奖励 1 万元,3 件以上奖励 5 万元。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新技术鉴定、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给 予 20 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重点领域攻关。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重点领 域质量攻关和重点领域共性技术攻关的中标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七)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区内企业新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院士工作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
——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建设各类众创空间和科技企 业孵化器,对新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 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众创空间和孵化平台孵化企业属地发展,每孵化新增一家50万元以上税收规模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孵化培育出一家新三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培育出一家主板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社会资本运营公共平台。对设立在我区的科技成 果转化、技术服务平台(超算、军民融合、智能交通、技术转 移中心、快速成型等),对外开放使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 益的,经认定后对运营主体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开展军民融合
——经区认定的民参军生产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各给予30万元奖励。
——经区认定的民参军生产企业,产品由军方直接授权生 产(各级军品采购部门和军代表确认),年销售达超1000万元 且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经区认定军民融合企业,与军方投资合作或中标参与军方专项研发,并在区内落地建设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九)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利用存量载体发展商贸、 居家服务、健康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形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并符合所有审批要求,项目实际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汽车销售投资奖励。征地新建的汽车销售综合店(含 4S 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或利用存量载体发展汽车销售综合店(含 4S 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对总部设在我区的独立核算连锁 经营服务业企业,其连锁门店不少于 10 家且经营面积达到 80平方米以上的,当年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 3 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十)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对我区工业企业发起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对被兼并企业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 手续。兼并重组后新归并税收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交易金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区外企业兼并重组我区工业企业(非关联交易)项 目,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兼并重组后我区被兼并企业税收贡献增长 5%以上,按照当年对区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库、限上社零统计库的企 业,每家分别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进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批发统计库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 2 万元的奖励。(所有新进企业须经区统计局确认)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商务局)
——对年出口额超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额突破 30 万美元、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执行额突破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离岸与在岸业务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对上一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文化产品和服务出 口指导目录》重点企业量化标准 25%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给予比例不超过 5%、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家重点企业文化服务出口量化标准的,给予比例不 超过 5%、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十一)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期间,旅游(会展)产业政策按《滨湖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政策意见》执行,其余阶段,旅 游(会展)政策按以下政策执行:
——支持功能性旅游业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 功能性旅游业项目投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游客驿站、旅游咨询中心(点)、停车场、旅游厕所、智慧旅游等),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社会资本建设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含)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 10%的配套奖励。对新建或改建旅游厕所, 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A 级、AA 级、AAA 级,分别给予 0.5 万元、2 万元、5 万元奖励。
——支持旅行社引进客源。对与区旅游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且纳入区旅游统计系统的旅行社或旅游平台,当年组织国内 游客来我区游览并住宿区内酒店的旅行社,按照年地接量 1-2 万人次、2-3 万人次、3 万人次以上,分别给予 1 元/人次、2 元/人次、3 元/人次奖励;对入境过夜游客,年接待量 1 万人次以上,按照 3 元/人次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支持举办特色节庆会展活动。对市场化运作、具有全 域影响力和能够持续举办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以及纳入太湖山 水文化旅游节活动方案的全国性、国际性文旅活动,经区旅游 局认定,每年重点对 1-2 个活动给予 30 万-50 万元的以奖代补扶持。
——支持举办会奖旅游活动。对市场化运作(非财政资金 支出)由旅行社承办,提前向区旅游局报备,且住宿区内酒店两晚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奖励旅游、企业年会等会奖旅游活动,人均住宿、餐饮消费在 280(含)元/天以上,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照过夜与会者 400(含)—800 人、800 人(含) 以上,分别给予区内外活动承办单位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旅游局)
(十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场外市场挂牌
经区金融办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 经申请可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对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首发募集资金 的 80%以上投资滨湖区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根据上市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奖励总额 500 万元。具体为:企业股改结束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奖励 200 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报证监会且被正式受理的,奖励 100 万元;发行并上市交易后,奖励 100 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经认定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境外电子报价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除外),奖励 250 万元。对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 50%以上投资滨湖区的,再行奖励 250 万元。
——对企业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在企业将被收 购上市公司税收汇缴至滨湖区后,给予奖励 500 万元。
——对外地(指无锡行政区域之外的,下同)境内上市(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整体迁址滨湖区,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后,给予奖励 500 万元。对外地境外主要证券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整体迁址滨湖区,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 登记关系变更后,给予奖励 250 万元。符合功能性总部的,按区总部经济政策进行奖励。
——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 150 万元。
——对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成功挂牌 后给予奖励 30 万元。
——对在新三板或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拟转境内 A股上市的,在其启动转板工作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奖励总额 350万元。具体为: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企业正式申报发行上市材料并获有权机构受理的,奖励 150万元;企业正式上市交易后,奖励 100 万元。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十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新引进的行政总部、销售总部、结算总部等总部企业, 汇集区外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经区认定后,以认定年度企业对区实际贡献为基数,从次年开始对其实际贡献超基数部分,按照前三年 50%、后三年 25%的标准予以奖励。
——区内现有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职能归并提升为总部企 业,汇集区外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经区认定后,以认定年度企业对区实际贡献为基数,从次年开始对其实际贡献超基 数部分,按照前三年 50%、后三年 25%的标准予以奖励。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十四)支持质量、品牌、标准建设——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及“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称国家级、省级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 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的奖励;新增国际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 秘书处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的奖励。
——新增注册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国家证明商标的,每件 奖励 3 万元。
——新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该企业拥有马德里体系 注册商标 1 件以上且延伸国家或地区总数达到 5 个),每件奖励1 万元。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提供全方位基金扶持
围绕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模式,建立起适配企业需求的各类基金,覆盖滨湖产业发展的重 点领域,形成全区“投保贷”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政府性招商基金(简称“招商基金”)。首期规模拟定为 1 亿元,由区政府联合各镇、开发区、街道共同出资设立, 具体由金源公司负责后续的投资管理。重点解决优质项目招引 过程中企业提出的落地配套投资需求,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投资 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 10%以内,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简称“信保基金”)。首期规模拟定为 3000 万元,按 1:10 的比例放大,授信规模可放大至 3 亿元,由区政府牵头建立,并全权委托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运作和管理。主要鼓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 降低贷款门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原则上单个企业 申请信用贷款额度在 500 万元以内,期限一般 1 年以内。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三)中小科技企业成长基金(简称“成长基金”)。首期规模拟定为 1 亿元,其中:政府引导基金 2000-3000 万元,金源公司出资 2000 万元,剩余资金以市场化方式募集。基金通过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投资区内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 2000 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为 3 年,退出可采用企业大股东回购、IPO 及股权转让等方式。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金源公司)
(四)企业投资发展基金(简称“投资发展基金”)。总规模拟定为 2 亿元,首期规模 1 亿元,其中:国有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剩余资金向社会募集,重点吸引区内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认购。基金主要以跟投为主,对区内拟 上市企业、规模骨干企业以及其他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单 个项目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 20%,以定增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金源公司)
(五)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简称“并购重组基金”)。总规模拟定为 10 亿元,由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和滨湖区政府指定主体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首期各方按比例认缴出 资 20%,具体由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源公司联合运营。专注于区内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并购投资,通过重组、重 整等市场化手段,帮助企业解决债务和破产问题,最大限度保 留企业不良资产的价值,同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变现和区内产 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金源公司)
(六)中小企业金融防风险转贷应急基金(简称“转贷基金”)。目前基金规模为 1 亿元,由区政府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共同出资,重点用于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应急需求,帮助中小 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资 金风险。
(责任部门:区经信局)
四、通报高质量先进企业
对在当年工业经济、服务业经济、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工作排位前列和质量品牌工作突出的企业,以及其他经区委、 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进行 通报。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成立滨湖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和统筹管理,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经信 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建立相应的联席 会议制度,负责产业政策制订、解释、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化申报及部门联席评审 制度。由区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政策意见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或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开发区、 街道及区有资产公司等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中标项目。
(三)经认定企业当年度出现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失信行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则不予奖励;经认定在区内无盈利模式、无法实现地方贡献和市场价值的,则不予奖励;在上一年度“市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平台”评为 D 类的,则不予奖励。
(四)凡项目投资或标准达到市现代产业政策扶持标准的, 一律由各职能部门申报市级奖励政策。凡本意见中相关支持政策与市级政策重复的,原则上享受市级政策。
(五)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区域经济发 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项目,在享受市、区政策前提下,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扶持奖励政策;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投资、企业上市等事项,也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解决。
(六)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 申报;同时符合区级综合性产业政策与专项政策扶持规定,按 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七)各镇、开发区、街道可结合区级现代产业政策体系 精神,同步制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具有差别化的补充政策。
本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滨湖区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滨委发﹝2017﹞64 号)同时废止。